详细信息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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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果属性 | 原始性创新 | 成果体现形式 | 新技术 |
转让范围 | 允许出口 | 课题立项名称 | |
所处阶段 | 初期阶段 | 研究形式 | 独立研究 |
课题来源 | 成果水平 | 国内先进 | |
官方链接 | http://www.zycomposites.com/contents/50/29.html |
创业项目与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(一)创业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1、具有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创业项目或方向,以通过成立企业或成果转让,实现商业化开发为目标,开发的项目或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、无纠纷,并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,具有开拓创新精神,对技术、市场、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潜力。
2、项目创业团队须与孵化器签订服务协议,以创新为核心理念,以实现创意的产品化为目的,在法律、法规允许范围内开展明确的科技类或创意设计类活动。
(二)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1、企业登记注册地和主要研发、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。
2、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,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。
3、属迁入的企业,其产品(或服务)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,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。
4、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(纳入“创新人才推进计划”及“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”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、集成电路设计、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,一般不超过7年)。
5、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,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(从事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,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)。
6、在孵企业从事研发、生产的主营项目(产品),应符合高新区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导向,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。
7、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(产品),知识产权界定清晰,无纠纷。
8、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,对技术、市场、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。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,由其本人担任。